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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O车违法收回号牌
http://www.henanedu.com/       发布时间:2008-9-5 10:33:4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首席记者 王在华 通讯员 武春生 邢璐

 

  从今天起,“豫O”号牌车辆恶意交通违法一律收回号牌。省公安厅出台的9条严管规定,明确指出这些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一样扣分处罚。

  8月25日,省直某单位一辆车牌为豫O-02377的黑色奥迪轿车在郑州街头恶意违法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豫O”号牌公务用车的形象。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研究决定:收回豫O-02377号牌,通报全省。

  一直以来,“豫O”号牌车辆作为公务用车的特殊号段,担负着模范遵守交通法的重任。为对这些车辆进行规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专门出台包括“豫O号牌车辆恶意违章一律收回号牌”的9条严管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豫O号牌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存在拒不服从交警指挥,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等情节的,要严肃查处,及时上报交警总队,并通知其车辆所属单位。

  同时,对“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将违法情况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非现场执法的,及时邮寄“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现场执法的,除依法记分、罚款外,还要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所属单位。“豫O”号牌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依法不予办理车辆年度检验业务。对违法行为严重、恶意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豫O”号牌车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一律收回车辆号牌。

  规定同时强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外,其他车辆不得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一经发现,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拆除警报器、标志灯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根据“豫O”号牌车辆的使用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存在连续违法、恶意违法等情况的驾驶人,在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使用民用号牌但标示“××巡逻”、“××执法”等公务用车,存在交通违法和恶意违法的,一并严管严处。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同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371)65882472(督察队)、65882488(车管所)、65882461(值班室,24小时)。

作者:王在华 通讯员:武春生 邢璐
责任编辑:J.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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