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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问:劳动者的权益:怎么保护?
http://www.henanedu.com/       发布时间:2008-9-30 8:16:17       来源:新华社  
     题:劳动者的权益:怎么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回答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连续工龄如何计算?带薪休假怎么保障?计件制的企业还给不给加班费?严重失职如何界定……

  面对这些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一一作答。

  “连续”的标准是什么?

  有网民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出现“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表述,这个连续的标准是什么?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可以间隔一段时间?如果是能够间隔一段时间,是间隔多长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明确回答,对这个问题主要还不在于间隔时间的长短,而是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维持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存在,就是连续;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就不是连续。

  邱小平说:“我觉得随着诚信社会的建立,特别是随着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深刻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不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刻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义务,也没有这个必要。”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怎么落实?

  目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的状况并不理想,对执行不好的企业有什么强制措施,以保证企业职工休假权利的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计件制的就没有加班费吗?

  有网民问:“我所在的企业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我们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也完不成定额。可老板说,完不成定额就不给发工资,更别提加班费了。是不是实行计件制的就没有加班费一说了?

  邱小平回答,首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其次,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严重失职怎么界定?

  有网民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

  芮立新说,用人单位认为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否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首先由用人单位来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但并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判断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就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对此进行判断和认定。

  邱小平强调,用人单位判断也不是随意判断,首先要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预防在“严重失职”方面产生争议。因为企业千差万别、规模大小、技术装备水平等等因素,所以不可能适应各个用人单位的情况,企业还是应该有一个自己相应的标准。

  芮立新表示,对“严重失职”等等这些词要有一些量的规定,在法律当中是很难规定的,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例来判断。

  比如说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了一万块钱的损失,如果对于年收入几千亿的大公司来说绝对不能说上是“严重失职”,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损失就比较大了,要根本具体的案例来判断。(记者杜宇、谭浩 )
作者:杜宇、谭浩
责任编辑:J.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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