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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是法中应有之义
http://www.henanedu.com/       发布时间:2008-9-2 8:14:48       来源:光明观察  
 8月31日,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向记者透露一个好消息:从新学年开始,将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县(市、区)域内农村教师收入与当地公务员收入相当、农村教师收入与当地城镇教师收入持平并适度向农村教师倾斜,落实教师社会保障制度。(9月1 日南方日报)

  按照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工资。那么,农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收入相当,也就是法中应有之义。而现在,广东力求实现农村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持平,竟然被当地教育官员作为一个“好消息”来发布,这的确有点匪夷所思,也不禁让人联想到,连广东这样经济相对发达,义务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都还没有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还在把“实现农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收入相当”当作一个目标来追求,全国“面上”水平也就可想而知。

  长期以来,虽然各地较之过去更为重视教育,更加关心教师待遇,教育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教师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毋庸讳言,客观上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收入还有着不少的差距,如公务员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和阳光工资,教师就没有享受;教师的全勤补贴和课时补助等费用很大一部分还要靠学校自筹,在学校创收手段贫乏、收费渐趋规范的现实语境下,又让学校到哪里去自筹?

  进了九月,教师节临近,广东省教育厅长在这个敏感时期老话重提,是否想起到鼓舞士气的作用?但由于如何践行“好消息”并没有一个可供执行的明确时间表,因此,只怕这个利好只是让教师们又空欢喜一场。

  要想提高教师待遇,正确的做法是,将“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改为“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增强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执行力,让其体现刚性本色,使有关条款得到真正落实,对教师工资待遇不达标的地方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待遇弱势和权利贫困,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像报考公务员那样参与教师职位的角逐,才能如温家宝总理所愿,“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来当老师”,进而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使他们安心教育,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

 

作者:叶传龙
责任编辑:s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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