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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例规定,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的课时实施体育教学,开展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如果违反此条例并逾期不改正,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质测试,把体质健康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将体育课列入学生学业考试科目。
条例还规定,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并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和其他可以健身的公共场所,应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体育设施。
该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春话题 |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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