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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公司所称的一纸通知,是指其在法庭出示的一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其内容如下:
各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发出(83)学位办字003号文,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寄送北京图书馆和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经了解,有些单位没有按期送交论文。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作用,做好学位论文的保管和交流,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将分别建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文献库,供各单位查阅使用。请你们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寄北京图书馆采访部(北京文津街七号)外,并将已通过的全部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于今年上半年分别寄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北京和平街北口)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图书资料室(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今后,请你们在学位论文通过后的半年内集中寄一次,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这份被法院查明、连被告对其真实性都“无异议”的“(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到底是否存在?是否是有关部门赋予的“法定职责”?在随后的调查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进行了求证。
在国务院学位办,工作人员李旭东在他的办公室翻开一本厚厚的有关汇集学位论文的书仔细查找。该书汇集了从1980年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所下发的所有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件。在这本书中,李旭东没有找到“(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
“能找到我肯定找”。李旭东说,如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文件,只要是办公室主任就可以签发,但如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必须要有主管学位工作的教育部副部长签发才可以。
对“(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的真实性,李旭东表示不好确定。他同时称,即使是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通知,也只是为了方便和学位授予单位沟通工作,并不存在“法定职责”一说。
在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记者拿着“(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的复印件,向一名刘姓工作人员求证。这名工作人员打开档案柜,仔细查找,也找不到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原件。
由于这份文件的抬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刘姓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文件,那么文件后面加盖的应该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公章,而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公章。
这名工作人员有着多年的档案管理经验。他说,政府部门下发公文有严格规定,如果是“学位办字”的文件,文号的头应该是国务院学务委员会办公室,而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我的经验来看,这有可能是假的”
同样,“(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中所提及的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曾于1983年发出的“83学位办字003号文件”,记者在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办公室厅档案处也没有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对学位论文的交存作出了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依据此条例,硕士学位论文“交存”的对象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交存的对象除了论文授予单位外,还有北京图书馆(即现在的国家图书馆)及“有关的专业图书馆”。至于“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到底是指哪些?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太荒谬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拿着“(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仔细看了看说,“即使是这份通知,也只是讲了保管和交流,怎么保管和交流一下子就变成了开发建设?就成了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有点太夸大了。”
(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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