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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针对目前有些家长放弃义务教育,将适龄儿童送入私塾等问题新增的规定。
《办法》指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鉴于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教育教学方面,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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